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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原标题: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
●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7元。
● 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1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1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5月1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由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3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5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743,405,1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总额22,302,155.28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劵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由证劵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劵登记结算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7元。
3、对于合法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3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5月11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5月12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5月1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5月1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湘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除此之外的股东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部门: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31-58595252
传真电话:0731-58595252
七、备查文件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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